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几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T 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 2912.1-2009,ISO 14184.1:1998,MOD)
GB/T 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GB/T 3920-2008,eqv ISO 105 X12:2001,MOD)
GB/T 3922 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GB/T 3922-1995,eqv ISO 105-E04:1994)
GB/T 5713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水色牢度(GB/T 5713-1997,eqv ISO 105-E01:1994)
GB/T 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GB/T 7573-2009,ISO 3071:2005,MOD)
GB/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18886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唾液色牢度
GB/T 23344 纺织品 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纺织产品 textile products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3.2 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general safety specification
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3.3 婴幼儿用品 products for babies
年龄在36个月以内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
3.4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3.5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4.1 产品分为3类:
A类:婴幼儿用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附录B给出了3类产品的典型实例。
4.2 需用户再加工后方可使用的产品(例如:面料、绒线)根据最终用途归类。
5.1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见表1
项目 | A类 | B类 | C类 | |
甲醛含量/(mg/kg) | 20 | 75 | 300 | |
pH值(a) | 4.0~7.5 | 4.0~8.5 | 4.0~9.0 | |
染色牢度(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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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水(变色、沾色) | 3-4 | 3 | 3 |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干摩擦 | 4 | 3 | 3 | |
耐唾液(变色、沾色) | 4 | —— | —— | |
异味 | 无 |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c )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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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 | |||
a 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非最终产品,pH值可放宽大至4.0~10.5之间。
b 对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最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
c 致癌芳香胺清单见附录C,限量值 ≤ 20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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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婴幼儿用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其中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
5.3 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
注:一般适于身高10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