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产品描述及价格仅供参考,以实际洽谈结果为准。
场准入许可证。
储运 |
蓄电池均荷电出厂,在运输过程中谨防短路; |
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潮及严重碰撞; |
蓄电池若需要贮存,应保持环境阴凉、干燥、通风。 |
(2)
6-GFM-C系列规格表 |
|||||||||
电池型号 |
额定 |
容量(Ah) |
外形尺寸(mm) |
重量 |
|||||
一小时率 |
三小时率 |
十小时率 |
长 |
宽 |
槽高 |
总高 |
|||
6-GFM-38C |
12 |
22 |
29.3 |
38 |
257 |
166 |
172 |
176 |
17 |
6-GFM-50C |
12 |
29 |
38.6 |
50 |
322 |
167 |
170 |
176 |
21.5 |
6-GFM-65C |
12 |
37.7 |
50.1 |
65 |
288 |
171 |
216 |
227 |
26.5 |
6-GFM-80C |
12 |
46.4 |
61.7 |
80 |
377 |
174 |
217 |
227 |
33.5 |
6-GFM-100C |
12 |
58 |
77.1 |
100 |
407 |
174 |
216 |
227 |
37.0 |
6-GFM-120C |
12 |
69.6 |
92.5 |
120 |
497 |
203 |
225 |
247 |
51.0 |
6-GFM-160C |
12 |
92.8 |
123.4 |
160 |
497 |
259 |
224 |
247 |
65.5 |
6-GFM-200C |
12 |
116 |
154.2 |
200 |
497 |
259 |
224 |
247 |
72.5 |
6-GFM(C)系列电池特点 |
维护简单 |
电池实现密封,在整个寿命期间无需定期补水或补酸等维护。 |
性能优良 |
板栅采用特种合金,严格控制隔板、电解液及各工序的杂质,自放电极低。 |
极板、汇流排、极柱等采用优化设计,隔板电阻也极低,因此电池内阻小,大电流放电性能好。 |
电池深放电后只要充分充电,电池容量基本不降低,恢复性能好。 |
安全可靠 |
安全阀开闭阀性能卓越,寿命长久; |
既可以放出由于误操作或过充电引起的过多气体,又能防止外部气体或火星进入电池内部引起自放电或爆裂。 |
电车汇消息:2月18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
财政补贴标准按三种情况执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中补贴标准的50%执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有关要求,过渡期期间:
(1)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
(2)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根据财建〔2019〕213号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2)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政策原文如下:
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13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213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如下:
一、车辆购置补贴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公布。
(一)申请条件
1.对车辆的要求。
(1)享受补贴的车辆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车辆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运营里程应当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8〕18号)有关要求,累计达到2万公里。
(3)私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不作运营里程要求。
2.对企业的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财政部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以下简称财建〔2015〕134号)要求,确保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2)根据财建〔2015〕134号文要求,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扣减国家和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3)根据《财政部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6〕958号)有关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4)生产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由生产企业在深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申报的,其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二)补贴标准
根据财建〔2019〕138号文和财建〔2016〕958号文对“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等有关要求,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购置财政补贴标准按以下3种情况执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中补贴标准的50%执行。